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新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新消防法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取消了原消防法中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中,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规定了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有要求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新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方便社会,方便群众,同时明确了消防安全要求,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应当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
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新消防法将原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一字之变,“城”“乡”并重,体现了我国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消防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新消防法全面继承并发展了原消防法中有关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规定,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总体要求,区分城市、乡镇,明确建设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要求,这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公安消防部队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承担着许多应急救援工作,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国际社会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公安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成效,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规定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